关于粮食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grain1498 发表于 2008-01-04 23:06:50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在我国粮食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粮食流通管理正稳步迈向法治化轨道,特别是国家和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粮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配套措施,粮食法规体系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然而,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和方法并未随着粮食市场化改革而消失,粮食立法和依法治粮工作任重道远。狭义的粮食行政执法,是指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将普遍适应的粮食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人和事,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广义的概念还包括粮食行政立法活动和制定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粮食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当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职能转变不快,还没有完全从传统的行业内部管理转变到面向全社会依法管粮的轨道上来,粮食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方式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二是粮食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粮食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三是粮食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特别是机构、人员、经费不落实。四是执法人员执法经验不足,专业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亟待捉高。要快速推进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着力解决好下面几个问题。

一、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专业队伍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实施粮食行政执法首先要有健全的专业执法队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要求:“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国家六部委颁布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目前各地在建立执法机构和队伍问题上方法多样,有的是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人员;有的是增设机构,不增编制,人员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调用或兼用;有的地方在相关处(科)室挂监督检查处(科)室牌子;还有至今机构和人员都没落实;更有甚者,在机构改革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变成了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和资格。法律体系再完善,如果没有相匹配的执法作保证,法律制度也只能形同虚设。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大市场,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管,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十分必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考虑设立专门机构,抽调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法律、业务素质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同时注意引进法律人才,以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策、法律和业务的培训。培训可采取多种方式,但要注重实效,特别要强化法律知识培训;要落实行政执法的专项经费。执法队伍要严格执法,必须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才能保证在执法中公平、公正,秉公执法。

二、加快粮食法规体系建设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继颁布实施,是粮食流通立法取得的阶段性突破。但是我国当前粮食法律制度建设亟待改进。一是粮食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于粮食流通的市场化改革,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粮食基本法。二是有些粮食法规适用期较短,在一段时间内发生效力,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许多粮食法律法规随着政策的调整而失效。农业分类信息。三是有些法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出台不及时。目前粮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数量为历史高峰,原则规定较多,配套的实施细则出台却较为缓慢。

要加快我国粮食法律体系建设,首先要确立粮食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我国的粮食法律体系建设目标,就是建立健全符合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接轨的粮食安全体系。要围绕这个目标制定法律法规,使粮食法规体系建设具有系统性、前瞻性和延续性。二是循序渐进地制定粮食法规规章。目前粮食市场化局面刚形成,有些情况还在摸索之中,因此,在制定法规规章时,可先做原则要求,积累实践经验待时机成熟后,再进一步明确要求,如最低、最高库存制度等。关于粮食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三是对已出台的粮食行政执法依据,要密切关注其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不断进行修订和补充,使之完善。同时在建立粮食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要学习吸收市场经济国家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实际,加快建设与完善我国粮食法律制度。

三、切实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

由于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特别是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往往一出现粮食相对紧缺或粮食市场价格暴涨暴跌现象,政府习惯采取强制管理方式,容易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是对粮食流通体制的深刻变革,是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新体制,客观上需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转变,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更要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因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实行依法行政,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首先要实现由管理国有粮食企业向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行业的转变。要将以往直接控制、直接管理国有粮食企业的行政性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尽快转向以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制手段和经济手段为主、间接调控的模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的粮食政策法规,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全社会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粮食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

其次是重新定位粮食行政职能。按《条例》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新职能,重新设计粮食行政机构的组织结构和具体管理职能。

其三要实现由依靠行政命令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按法定的职权、义务、时限、程序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行业依法进行管理,尽快完成从一般行政管理部门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转变。粮食行政执法对粮食行业来说是一个新课题,需要下大气力开展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积极营造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与依法管粮相适应的社会氛围;需要进一步的实践和探索,不断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粮食行政执法主体的不懈努力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使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快速健康地发展,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梅新 单位:安徽省芜湖市粮食局)

关键词(Tag):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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